【詳解】什麼是歐盟的 DMA 數位市場法?誰受限制?限制後需要做什麼?不遵守後果?

歐盟(EU)的 DMA(下稱:數位市場法)引進了適用於在數位領域扮演「閘門管理員」角色的平台的規則。這些平台對內部市場有重大影響,為商業用戶接觸最終用戶提供了重要門戶,並享有或可預見享有牢固且持久的地位。

數位市場法旨在防止閘門管理員對企業和最終用戶施加不公平條件,並確保重要數位服務的開放性。

閘門管理員(GateKeeper)必須實施的變化示例包括確保最終用戶可以輕鬆解除安裝預裝應用程式或停止默認安裝應用程式並提供選擇。另一方面,閘門管理員需要確保商業用戶可以獲得有關廣告活動性能資料和廣告定價資訊的訪問權限,允許開發者使用替代應用內支付系統,並為即時通訊系統提供互操作性選項。

誰受數位市場法約束?

數位市場法適用於被指定為「閘門管理員」的公司。

只有那些被委員會指定為閘門管理員的公司才受DMA的義務約束。同一公司可以被指定為多個核心平台服務的閘門管理員。

具體而言,有三個主要累積標準可推定導致被指定為閘門管理員:

影響內部市場的規模:如果公司在歐洲經濟區內的年營業額在最近三個財政年度中每年都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或者其平均市值或等值公允市值在上一財政年度達到至少750億歐元,並且其在至少三個成員國提供核心平台服務,則可以推定為如此;

控制商業用戶接觸最終消費者的重要門戶:如果公司運營一項核心平台服務,該服務擁有超過4500萬位設立或位於歐盟的每月活躍最終用戶和超過1萬位設立於歐盟的每年活躍商業用戶,則可以推定為如此;

根深蒂固且持久的地位:如果該公司在最近三個財政年度中滿足第二個標準,則可以推定為如此。

滿足上述標準的公司可被推定為閘門管理員,但有機會推翻這一推定,並提交充分論證的論點來證明,儘管符合所有閾值,但由於特殊情況,它們不應被指定為閘門管理員。

此外,數位市場法授權委員會開展市場調查,更詳細地評估某些公司的具體情況,並決定基於定性評估將該公司指定為閘門管理員,即使它不符合定量閾值。被指定為閘門管理員的公司有多少:

委員會於2023年9月6日指定了以下公司為閘門管理員:

  • Alphabet
  • Amazon
  • Apple
  • ByteDance
  • Meta
  • Microsoft

下圖顯示了這六家公司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務中哪些已被列入指定決定,這是基於滿足定量閾值:其中一些公司已提交論點,以推翻這一推定,而在四起案件中,委員會已開展市場調查,以進一步分析這些論點。

下一步是什麼?

在被指定後,閘門管理員有6個月的時間來遵守(即2024年3月)數位市場法中的全部義務,並提供合規報告,詳細說明他們已採取哪些解決方案來實施。

兩項義務從指定之日起立即生效:閘門管理員設定合規職能的義務以及報告有關歐盟合併規則涵義內的擬議集中化的義務。

委員會將監督這些義務的有效實施和遵守情況。

如果閘門管理員不遵守數位市場法規定的義務,委員會可以處以高達公司全球總營業額10%的罰款,在重複違規的情況下,該比例可提高至20%。 在發生系統性違規的情況下,委員會還有權採取額外的補救措施,例如強制閘門管理員出售業務或其部分業務,或禁止與系統性不合規相關的閘門管理員收購額外服務。

被指定為數位市場法項下的閘門管理員會有什麼後果?

閘門管理員將承擔確保公平開放的在線環境的額外責任,對企業和消費者而言都是公平的,並對所有創新保持開放。 這是通過遵守法律中規定的特定義務來實現的。

根據數位市場法,被確定為閘門管理員的公司將受到一系列清晰規定的義務約束。 因此,他們必須主動實施某些使市場更加開放和有競爭力的行為,同時避免從事不公平行為,正如法律中所確定的那樣。

當一家公司尚未享有牢固且持久的地位,但可以預見它在不久的將來會享有該地位時,可能會適用義務的適度子集,以確保有關服務保持可競爭性並避免不公平條件和做法的風險。

數位市場法涵蓋哪些類型的核心平台服務?

核心平台服務是數字經濟中具有某些特徵的服務,如果缺乏監管干預,確定的故障將無法有效解決。 此類特徵涉及高度集中的服務,通常一個或很少幾個大型數碼平台自主設定商業條件,而且很少有大型數碼平台作為商業用戶接觸其客戶的門戶。

數位市場法涵蓋十種核心平台服務:

  • 線上中介服務;
  • 線上搜尋引擎;
  • 線上社交網絡服務;
  • 影片分享平台服務;
  • 獨立於號碼的人際通信服務;
  • 操作系統;
  • 雲計算服務;
  • 廣告服務;
  • 網絡瀏覽器;
  • 虛擬助手。

閘門管理員的「應該和不應該」是什麼?

數位市場法建立了一系列閘門管理員在日常運營中需要實施的義務,以確保公平開放的數位市場。這將為公司根據其產品和服務的優點競爭市場並進行創新創造可能。

對閘門管理員施加的義務示例包括:

  • 允許最終用戶輕鬆解除安裝預裝應用程式或更改操作系統、虛擬助手或網絡瀏覽器的默認設置,這些都會將他們引導到閘門管理員的產品和服務,並為關鍵服務提供選擇螢幕;
  • 允許最終用戶安裝使用或與閘門管理員的操作系統互操作的第三方應用程式或應用商店;
  • 允許最終用戶取消訂閱閘門管理員的核心平台服務,就像訂閱它們一樣簡單;
  • 允許第三方與閘門管理員自己的服務進行互操作;
  • 為在其平台上進行廣告的公司提供閘門管理員的性能測量工具訪問權限以及廣告商和發佈商進行自我獨立驗證所需的資訊,以驗證閘門管理員託管的其廣告;
  • 允許商業用戶在閘門管理員平台之外推廣其優惠並與其客戶簽約;
  • 為商業用戶提供其在閘門管理員平台上活動產生的數據訪問權限;
  • 禁止在自有平台上與商業用戶競爭時使用商業用戶的數據;
  • 禁止以比第三方更有利的方式對閘門管理員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進行排名;
  • 禁止要求應用開發商使用閘門管理員的某些服務(例如支付系統或身份提供商)以便在閘門管理員的應用商店中顯示;
  • 禁止在沒有獲得最終用戶有效同意的情況下,出於定向廣告的目的在閘門管理員的核心平台服務之外跟蹤最終用戶。

通訊服務的互通性會帶來哪些改變?

數位市場法包含了針對提供通訊服務的門戶網站的互通性責任,內容是關於基本功能。

這項責任將在第三方提供商的要求下適用。門戶網站將必須在固定的時間內回應。一些基本功能必須在指定門戶網站後6個月內達到互通(例如兩個個人用戶之間的文字訊息),更複雜的功能將逐步引入,並必須在指定後2年(例如群組文字訊息)或4年(例如兩個個人用戶或用戶組之間的音頻和視像通話)才能使用互通功能。

重要的是,非門戶網站的通訊服務提供商沒有互通的義務,這意味着他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利用門戶網站所負擔的這種互通義務,或者讓自己的服務與門戶網站分開。

此外,結束用戶也將有同樣的選擇權,即使用或拒絕這種選項,如果他們的提供商已經決定與門戶網站互通。數位市場法中關於互通義務的規定也確保了門戶網站提供的服務完整性、安全性和加密等級不會降低。

關於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訪問條件的最終決定是什麼?數位市場法是否改變了版權規則?

數位市場法包含了義務,要求門戶網站確保應用商店、網絡搜尋引擎和社交網絡服務的一般訪問條件是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數位市場法不影響版權指令及其在會員國的執行。數位市場法將強制門戶網站以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方式設計其一般訪問條件,並將其公佈。最後,如果門戶網站與商業用戶在這些一般訪問條件的應用上有分歧,門戶網站必須提供另一種爭議解決機制。

歐盟委員會為何開展市場調查?

9月6日,歐盟委員會通知 Microsoft 和 Apple ,開展了以下市場調查。

首先,它開展了四項所謂的「反駁」市場調查。數位市場法允許,提供核心平台服務的公司可以在其通知中提交充分依據的論點,以證明儘管符合所有相關閾值,但考慮到該服務運營的環境,所提供的特定服務並不滿足門戶網站的要求。

許多在2022年7月3日通知歐盟委員會其符合相關閾值的公司,也提出了這種「反駁」論點。在歐盟委員會認為這些論點(i)有足夠依據且(ii)顯然質疑門戶網站地位的假設的情況下,它決定開展市場調查。

反駁市場調查概述:

  • Microsoft Bing ; Edge; Microsoft 廣告
  • Apple iMessage

其次,根據數位市場法第3(8)條,歐盟委員會對iPadOS開展了定性市場調查,以確定儘管不符合量化閾值,但iPadOS是否構成商業用戶訪問終端用戶的門戶。

數位服務法案和數位市場法有重疊嗎?

不,儘管一些平台可能同時受數位服務法案和數位市場法約束,但數位服務法案和數位市場法的目的以及每個法案所針對的問題性質各不相同。

數位市場法中的「門戶網站」定義與數位服務法案中「非常大型平台」或「非常大型網絡搜尋引擎」的定義不同,它基於一系列具體標準。

但是,一項服務可能同時受數位服務法案和數位市場法約束,事實上,根據數位市場法指定的許多「門戶網站」也因某些特定服務而被指定為數位服務法案下的非常大型網絡平台/搜尋引擎。相反,許多公司僅被指定為非常大型網絡平台,因為它們不符合數位市場法中門戶網站指定所要求的具體標準。

這兩個監管框架的目的不同:

  • 數位市場法針對門戶網站存在時數位市場的公開性和公平性風險。
  • 數位服務法案尋求根據歐洲價值觀重新平衡用戶、平台和公共當局的責任。

兩個舉措要解決的不同問題因此轉化為不同的義務,其內容和適用性可以明確區分。儘管如此,在諸如網絡廣告等一些領域,這兩項立法行為包含了互補的義務,一方面為商業用戶創造透明度,另一方面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控制。

誰會實施《數位市場法》?

執委會是《數位市場法》規定的規則的唯一執法者。這種集中執法與門戶網站的跨境活動以及《數位市場法》建立一個在整個歐盟範圍內為企業提供最大法律確定性的統一框架的目標相匹配。

與此同時,作為《數位市場法》監管架構的一部分,執委會與歐盟成員國的競爭主管機構、其他主管機構和法院進行緊密合作和協調。《數位市場法》也設想,如果根據國家法律有此權力,相關國家機構可以採取調查步驟,以確定門戶網站是否違反《數位市場法》,並向執委會報告其發現。這利用了歐盟各地相關機構的力量和專業知識,並將確保最大程度的合規性。

那些因門戶網站行為受害的人能得到私人損害賠償嗎?

《數位市場法》是一項規定了門戶網站的明確義務和禁止的法規,可以直接在國家法院強制執行。這將有助於由非法遵守規定的門戶網站行為受害者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現有競爭法執法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嗎?

《數位市場法》補充了歐盟和國家層面的競爭法執法。新規則不影響實施歐盟競爭規則(第101條和第102條)和關於單方面行為的國家競爭規則。

法規和競爭執法已經在其他行業共存,例如能源、電信或金融服務。《數位市場法》針對門戶網站的不公平慣例,這些慣例要麼(i)超出現有歐盟競爭控制規則範圍,要麼(ii)由於某些行為的系統性質以及競爭法後視和個案性質,不能總是以最有效的方式處理這些規則。因此,《數位市場法》將通過預先減少這些不公平慣例的有害結構性影響,而不限制歐盟依靠執行現有歐盟競爭規則進行事後干預的能力。

《數位市場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114條確保單一市場的運作,是此倡議的相關法律依據。數位服務本質上是跨境性質的。新規則將限制數位服務的監管碎片化,特別是與門戶平台有關的監管,並降低在內部市場運營的公司的合規成本。

如何確保新規則在快速發展的數位行業中具有前瞻性?

確保《數位市場法》具有前瞻性並保持前瞻性是委員會從一開始的主要目標,它在最終協議中得到了強有力的保留。

為此,根據《數位市場法》,委員會有權根據市場調查補充現有適用於門戶網站的義務,這可能體現為補充法案(授權法案)或對《數位市場法》的審查。這應該確保在門戶網站的慣例和數位市場發展的情況下,也解決相同的公平和競爭問題。

除了補充義務外,委員會將能夠指定所謂的「新興」門戶網站,這些門戶網站正在明顯地促使服務向有利於它們的方向發展。這樣,該工具既非常精準,因此易於實施和有效,也足夠靈活,能夠跟上快速發展的數位行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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