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部分批准了 Apple 對中國公司 Yichun Qinningmeng Electronics 的商標申請的反對,原因是擔心其柑橘形狀標誌可能在歐盟受益於 Apple 的聲譽。以下是詳情。
Apple 在柑橘形狀標誌商標爭議中獲勝,但有條件
正如 MacRumors 發現,EUIPO 已拒絕 Yichun Qinningmeng Electronics 將其柑橘形狀標誌註冊用於鍵盤及其他電腦相關產品的請求,但維持了該公司用於太陽能板的申請。此案始於去年 7 月,當時 Apple 反對 Yichun Qinningmeng Electronics 的歐盟商標申請,辯稱該公司柑橘形狀標誌與 Apple 自身標誌過於相似。
該標誌描繪了一個圓形柑橘果實,帶有向左指向的葉子,右側缺失一部分,下方部分看起來像鍵盤按鍵,上方部分則讓人Lenovo到陽光束。Apple 辯稱,其中大多數元素喚起了其自身標誌,特別是用於電腦及電子產品。 正如 EUIPO 所解釋,「第 8(5) 條 EUTMR 拒絕理由僅在滿足以下條件時適用:」標誌必須相同或相似。反對方的商標必須具有聲譽。該聲譽必須早於被爭議商標的申請;它必須存在於相關領土,並針對反對所依據的商品及/或服務。
損害風險:使用被爭議商標將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早期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EUIPO 補充說,這些要求「是累積性的,因此,缺少其中任何一項將導致反對被駁回(…)。」 考慮到這一點,在其決定中,EUIPO 表示:然而,滿足上述所有條件可能仍不足夠。如果申請人證明使用被爭議商標有正當理由,反對仍可能失敗。在本案中,申請人並未聲稱有正當理由使用被爭議標誌。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必須假設不存在正當理由。
EUIPO 繼續解釋,雖然 Apple 「在歐盟相關公眾中享有高度聲譽,用於電腦相關商品」,但並非「針對所有聲稱具有聲譽的商品:因此,雖然標誌僅在視覺上非常低程度相似,但反對部門得出結論,當相關消費者在第 9 類上述商品(這些商品與早期標誌享有高度聲譽的商品有密切聯繫,或可能有)上遇到被爭議標誌時,很可能將其與早期標誌聯繫起來,即在標誌之間建立心理『連結』。
」 另一方面,被爭議的太陽能板是用於通過光伏效應將陽光直接轉換為電能的裝置。[ ] 被爭議商品並不針對相同相關消費者,因為它們滿足完全不同的需求,並有不同的分銷渠道。[ ] 因此,由於這些被爭議商品與反對方已證明具有聲譽的相關商品屬於截然不同的行業和商業領域,沒有明顯相關之處,反對部門認為,相關公眾在遇到與此類服務相關的被爭議標誌時,不太可能回想起早期標誌,即使它享有高度聲譽。
結果,該局因消費者可能在心理上連結兩個標誌,而批准 Apple 對電腦相關商品的反對,但允許 Yichun Qinningmeng Electronics 繼續太陽能板的商標註冊。你可以在下方閱讀 EUIPO 的決定:20260505_003243338 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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