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正在要求新澤西州的一名聯邦法官,迫使美國政府提供來自 14 個聯邦機構的文件,以支持其在美國司法部反壟斷案中的辯護。然而,政府對此表示異議。以下是詳細資訊。
Apple 對美國政府的文件請求引發爭議
Apple 在其 iPhone 反壟斷訴訟中,向美國政府尋求數據。Apple 與美國政府已向新澤西地區聯邦法院提交了聯合發現爭議函,正式表達雙方對 Apple 是否有權獲取來自 14 個聯邦機構文件的分歧。該請求是 Apple 在美國司法部於 2024 年對其提起的反壟斷案件中的一部分,該案指控 Apple 透過限制應用程式、服務及配件,非法維持其在智能手機市場的壟斷地位,從而阻礙用户轉用其他設備。
根據 Apple 的説法,美國政府拒絕提供與當事方的主張和辯護相關的機構文件。這些文件反映了美國政府對於一些關鍵議題的評估,例如 iPhone 的市場區隔、與各種智能手機相關的隱私和安全風險,以及將 iPhone 的安全生態系統暴露於較不嚴格和未經審核的第三方所潛在的危險。Apple 相信這些資料將支持其論點,即原告所挑戰的做法使 Apple 的產品在用户眼中與其他產品有所不同,並且更具優越性,從而促進競爭。
無論是通過第 34 條規則的當事人發現還是第 45 條規則的傳票,這些機構文件都是可發現的,應該予以提供。Apple 的請求基於兩條不同的發現途徑:第 34 條規則主要管理針對訴訟當事人的文件請求,而第 45 條規則則管理針對非當事人的傳票。Apple 辯稱,這些文件應該無論如何都應該提供:如果聯邦機構在發現過程中被視為美國的一部分,這些文件則受第 34 條規則的保護;如果被視為獨立的,Apple 認為其第 45 條傳票仍需提供。
Apple 聲稱,儘管其多次嘗試獲取這些文件,但「美國政府拒絕提供任何來自相關機構的文件,並在此期間迫使 Apple 反復周旋」,並對提供這些文件提出矛盾和有時自相矛盾的程序異議。Apple 尋求的文件與以下內容相關:(H)聯邦機構如何尋找、評估和購買智能手機及可穿戴設備,以及與智能手機選擇和使用相關的機構評估和指導。(A)機構對非 Apple 操作系統和應用市場的擔憂及強制第三方訪問 Apple 平台的風險。
美國政府的智能手機定價和市場份額數據。(D)與數個機構自己參與 Apple 開發內部應用程式計劃相關的文件。
美國政府對 Apple 請求的反駁
Apple 的基本論點是:如果這些文件能表明聯邦機構獨立認可 Apple 在安全、隱私、定價或應用開發方面的優勢,那麼政府對於 iPhone 反競爭行為的指控可能會變得較弱,因為政府的某些部門將這些做法視為合法的產品優勢。Apple 進一步指出,其已仔細選擇了政府 444 個機構中的 14 個,以預防其請求過於廣泛或繁重的辯護。最後,Apple 表示,政府不能以某些文件可能具有特權、分類或受保護的可能性為由,完全拒絕搜尋相關文件。
美國政府則在其回應中指出,Apple 的請求與案件無關、過於繁重,且可能涉及特權或分類材料。根據文件中的「美國立場」部分:Apple 向 14 個聯邦政府機構發出傳票,包括幾個情報機構,而這些機構均不負責監管智能手機、參與調查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此訴訟。不出所料,Apple 的請求表面上顯示,這些機構可能擁有的任何可回應文件,對於本案所涉及的事實爭議而言,最多隻是間接相關。
收集、審查和提供回應文件,包括來自機密文件系統的文件,將需要非凡的努力並對這些機構造成額外負擔,部分原因是 Apple 請求的許多文件極有可能是特權或分類的。
所尋求的信息缺乏相關性,因為這些機構不負責監管相關產品或市場,並且它們在購買或使用智能手機方式上也與普通消費者有所不同。這些請求過於廣泛,Apple 既未提供也未接受任何可行的縮小範圍的建議,以減輕這些機構的負擔並限制納税人的開支。政府隨後將其論點擴展為三部分。首先,它指出被傳喚的機構與本案中心的消費者智能手機市場相距甚遠。其次,它辯稱這些機構應根據第 45 條規則被視為非當事人,而非美國的一部分。
第三,它表示 Apple 的請求過於廣泛,將需要對敏感政府系統進行繁瑣的搜尋,即使美國認為其可能的相關性有限。政府最後告訴法院,「Apple 對 14 家與此案件無關的機構的生產請求應予以駁回,並撤銷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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