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AI、io Products,以及兩名前 Apple 員工 Chang Liu 和 Tang Tan,近日入稟法院再次要求駁回 Apple 提出的商業機密侵權訴訟,並申請將案件「不得再訴」(with prejudice)地撤銷。這項新動議被視為被告一方對 Apple 早前回應的正式反擊,雙方法律攻防進入新一輪交鋒。
訴訟背景與雙方首輪交鋒
早前 Apple 向法院提訴,指控 Chang Liu 和 Tang Tan 在離開公司後,涉嫌取得或存取屬於 Apple 的機密資料,並指導準受聘者如何避開 Apple 的內部保安系統,以便將公司資訊帶走。除了兩名前員工外,OpenAI 和 Jony Ive 旗下的 io Products 亦被列為共同被告。
Apple 同時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在案件審理期間禁止 OpenAI 及其他被告存取、使用或披露其所聲稱擁有的專屬資訊,並要求加快調查進度,以便釐清涉嫌侵權的範圍,從而決定禁制令的適用程度。
被告一方隨後提出駁回訴訟的動議,理由是 Apple 未能達到支持商業機密侵權指控所需的法律門檻。他們聲稱 Apple 沒有以足夠具體的方式指出受保護的商業機密,沒有合理說明任何被告如何侵權,亦未能證明因此造成的損害或持續性傷害。
Apple 在回應中反駁,強調訴狀已清楚列出特定的商業機密及具體侵權行為,並指控被告利用與本案無關的事件,為其行為提供表面無辜的解釋。例如 OpenAI 聲稱 Tang Tan 保留 Apple 的離職員工文件,只是為了協助確保未來入職者遵守 Apple 的保安規定;又指 Chang Liu 是在前同事請求協助時,才存取 Apple 的相關資訊。
OpenAI 再度要求駁回訴訟
OpenAI 在最新提交的文件中重申早前立場,並要求法院「不得再訴」地撤銷訴訟,以免 Apple 日後再以相同理由重新提訴。OpenAI 指出,Apple 對其駁回動議的回應「不但未能修正,反而確認了訴狀的根本缺陷」。
OpenAI 在文件中強調,根據《聯邦商業機密保護法》(DTSA),Apple 必須就同一項資訊及同一名被告,將三項要素串連起來:所指稱的商業機密具體為何、該資訊為何符合保護資格,以及被告如何不當取得、披露或使用。然而,無論是 Apple 的訴狀抑或其反對陳詞,都未能完成這條邏輯鏈。OpenAI 指 Apple 所聲稱的商業機密仍是含糊的類別和概括式描述,不能以律師的詮釋代替缺失的事實。
文件進一步指責 Apple 要求法院「推斷未有在訴狀中指明的事實」,並引用《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12 條指出,雖然該條文容許從已指明的事實作出合理推斷,但「並不容許以推測取代缺失的侵權行為」。OpenAI 列舉多項例子,說明 Apple 如何將單純的招聘要求推定為取得機密資料、將面試前下載檔案推定為面試期間披露、將詢問 Apple 項目推定為取得商業機密,以及將涉及個別人士的指控,延伸為另一名人士取得或使用相關資訊。
在整份回應中,OpenAI 重申多項主要理據,包括:Apple 未能指明所指的商業機密、訴狀未有說明 Apple 已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商業機密、未能就 Chang Liu、Tang Tan、OpenAI 或 io Products 的侵權行為作出充分陳述,亦未能證明實際損害。此外,OpenAI 亦要求法院一併駁回 Apple 根據州法提出的相關指控。
隨着 OpenAI 的駁回動議、Apple 的反對陳詞,以及 OpenAI 的回應文件均已相繼提交,動議的書面陳述階段大致完成,法院將於 10 月 1 日就該動議進行聆訊。訴訟結果將取決於法官如何認定雙方在商業機密侵權法律門檻上的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