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近日發佈最新指引,明確了在何種情況下,利用人工智能(AI)完成的發明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根據專利局局長約翰·斯奎爾斯的說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被視為類似「實驗室設備、計算機軟件、研究數據庫或任何其他輔助發明過程的工具」。專利局強調,儘管AI可以提供服務並產生創意,其法律地位仍然僅限於作為人類發明人的工具。在只有一名自然人使用AI完成發明的情況下,關鍵審查標準仍然是該名自然人是否按照傳統標準完成了發明構思。專利局重申此前立場,即AI本身在美國專利法下不能被認定為「發明人」。
新指引否定了拜登政府期間專利局所採用的一套思路,即根據多人是否構成共同發明人的標準來評估AI輔助發明是否可獲專利。專利局此次明確表示,不會為AI輔助發明另設一套單獨或變通的標準,所有發明無論是否使用AI參與創作,均適用同一套發明人認定規則。
美國法院此前已裁定,AI系統本身不能就AI生成的發明獲得專利權,但尚未就人類在AI輔助下構思的成果何時可以獲得專利作出具體界定。新指引在司法尚未完全明確的背景下,試圖通過行政層面先行厘清「人類發明人+AI工具」的專利認定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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