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韓國股東權益組織「韓國股東運動總部」向警方及公職人員犯罪調查機構提起控告,矛頭指向 Samsung 電子、SK 海力士的高管及韓國勞動部長官金榮訓,核心爭議是兩家公司與工會達成的「與營業利潤掛鈎的績效獎金協議」。Samsung 和 SK 海力士此前 Samsung 電子勞資雙方保留既有超額利潤績效獎金(OPI)機制,新增 DS 部門專項經營績效獎金,規定以業務成果的 10.5% 作為獎金資金來源,並未設定發放比率上限。
因此,疊加最高 1.5% 的 OPI 額度後,獎金總規模最高可達業務成果的 12%。SK 海力士則取消超額利潤分紅(PS)基本工資 10 倍上限,約定未來十年每年按營業利潤 10% 計提 PS 獎金。
股東權益組織強調,與營業利潤掛鈎的績效獎金不屬於勞動對價性質的工資,而屬於對企業經營成果的事後分配,因此不構成勞資爭議的對象;據此發起的罷工亦難以被視為正當的爭議行為。股東權益組織還指出,金榮訓在 5 月 20 日 Samsung 電子薪資談判中,利用工會罷工期限向資方施壓促成協議。這份臨時協議在罷工開始前 3 分鐘、當晚 23 時 31 分於京畿地方僱傭勞動廳簽署。
韓國股東運動總部對 Samsung 和 SK 海力士的控告引發廣泛關注
企業方則主張績效獎金屬於人力成本、正常經營人事決策,勞資協商具備合法性。據報導,本案第一重爭議為 CEO 是否違背職務義務:長期按固定利潤比例發放獎金或將束縛董事會薪酬調整權限,倉促妥協工會訴求更是加重爭議。對立觀點主張薪酬制度屬於企業正常經營決策,利潤掛鈎獎金不等於利潤分配。
第二重爭議聚焦公司財產損失:高額獎金會縮減企業資產,超額發放部分存在被認定為損失、擠佔研發與股東收益的風險。但獎金具備留住人才、防範罷工停產的價值,難以單純將全部支出認定為財產損失。最終是否構成背信罪,可能不取決於獎金規模本身,而取決於發放目的與決策程序。關鍵在於公司是否分析過人才流失與罷工風險,並與同行業薪酬水平進行對比。董事會是否充分評估長期財務負擔與預期效益,也將成為判斷依據。
曾任首爾東部地方檢察廳次長、蔚山及大邱地方檢察廳長的百松律師事務所樸允海律師表示,目前尚無相關最高法院判例,無法直接判定本案是否構成背信罪。他稱案件核心在於界定高管行為屬於違背董事職責,還是正常經營判斷,雙方主張均有成立空間,有待調查機關與法院裁決。樸允海強調,該案不能僅憑警方調查下定論,還需歷經檢方、法院審理,最終需由最高法院判決確立法律評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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