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消費者吳女士 4 月初向順豐平台投訴,認為與快遞員溝通過程中,對方出現「不文明用語」;隨後,其又多次就理賠單變更等問題與順豐方進行溝通。近日,吳女士向 36 氪 新聞投訴,經過上述過程後,4 月 26 日,她發現自己的順豐帳戶異常,疑似被封禁。5 月 2 日,吳女士向 36 氪 新聞提供的通話錄音顯示,針對帳戶被封禁一事,順豐總部的值班人員表示:「在之前的服務過程中,順豐造成多次不好的體驗,我們決定為了避免造成更多不好的體驗,暫停與您的合作,企業有權與客戶相互選擇,封禁無法解除。
此外,與您相關的多個帳戶也將被封禁。」5 月 2 日,36 氪 新聞詢問順豐快遞的線上人工客服,客服證實「根據我司的快件風險防控要求」,目前暫時無法為該號碼提供收派件的服務。
消費者吳女士:一次「粗口」引發風波,投訴辦結後帳戶異常
消費者吳女士稱,4 月 7 日,自己透過順豐快遞平台異地下單寄遞二手商物品。她稱接單的快遞員並未取件,而是將訂單轉給同事。因需要現場驗貨並反餽實物照片,吳女士向快遞員索要上門取件同事的微信,對方拒絕提供。吳女士稱自己提高音量堅持索要微信,快遞員爆了一句粗口。吳女士表示,首次通話未留存錄音,隨後雙方再次電話溝通,涉及快遞員是否承認使用不文明用語。吳女士隨後向該順豐快遞網點負責人反餽此事,並在順豐快遞官方平台發起投訴。
經其多次追問督促後,網點負責人於 4 月 10 日告知,涉事快遞員自 4 月 11 日起作停崗處理。吳女士提供的與該順豐快遞網點負責人的聊天記錄,但 4 月 14 日,吳女士透過致電網點、詢問其其他快遞員得知,涉事快遞員僅「聽說要停崗」,吳女士由此生疑,涉事快遞員並未實行停崗。 吳女士稱,其 4 月 7 日在順豐快遞平台提交投訴後,投訴事由被負責的客服擅自修改為「理賠」。
由於寄送商物品並無損壞,她無法提供理賠相關材料,投訴案件即被中止。4 月 13 日,吳女士稱自己致電順豐快遞官方客服,投訴工作人員私自變更投訴事由,不擔心該申訴仍被分派至同一名客服跟進,維權流程再度卡住。4 月 22 日,吳女士再次致電順豐快遞官方客服,投訴此前經辦客服,並督促處理快遞員服務態度的相關投訴。據吳女士提供的投訴工作單顯示,4 月 24 日平台反餽處理結果稱,已就快遞員服務態度問題重新審核其上崗資質,審核不通過將不予返崗;順豐表示對此類服務問題零容忍,將加強員工管理、杜絕類似情況,並
歡迎用戶持續監督。4 月 26 日,吳女士發現自己的順豐快遞帳戶顯示「帳戶異常(3)」,疑似被封禁,吳女士詢問此前對接的客服詢問原由,未獲具體答覆。 吳女士提供的其中一份投訴工作單顯示,順豐稱將重新審核快遞員上崗資質。吳女士提供的截圖顯示,自己帳戶顯示「帳戶異常(3)且無法正常寄件」。順豐工作人員:「企業有權與客戶相互選擇,封禁無法解除」。據吳女士提供的通話錄音,4 月 29 日,一名順豐快遞客服致電稱,從歷史服務記錄來看,吳女士對規範快件寄遞服務較為不滿,且提出超出順豐合理服務範疇的要求。
通話錄音顯示,該客服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中民事活動自願原 則的相關規定,表示企業有權自主選擇是否提供寄遞服務,建議吳女士後續可更換其他快遞公司寄件。5 月 2 日,順豐另一名值班領導聯繫吳女士作出回應:對於此前將服務態度投訴轉為理賠工作單的客服,公司將依據客服管理條例,對其作出薪資懲罰處分,並安排停崗培訓,復崗後進入考察期,若再出現同類問題將直接辭退;涉事快遞員服務態度問題已下發地區處罰通報,但當地未嚴格落實,總部將持續監督跟進整改。
而針對吳女士帳戶被封禁一事,該值班領導表示,因多次服務風波造成不佳體驗,為避免後續產生更多不佳體驗,公司決定暫停與其合作。通話錄音中,該領導表示,企業有權與客戶相互選擇,封禁無法解除。而且與其相關的多個帳戶也將一併封禁。對於封號的處理,吳女士向 36 氪 新聞表示,因自己合理投訴被封號,而且順豐拒絕出具封禁通告,自己無法接受。5 月 2 日下午,36 氪 新聞就此事諮詢順豐線上人工客服,對方回應,依據公司快件風險防控規定,暫無法為涉事號碼提供收派件服務。
記者與順豐快遞官方線上人工客服的對話截圖。記者隨後致電順豐電話客服,詢問用戶是否會因多次投訴被封號,客服預以否認,並解釋:「平台帳戶存在多人共用、異常多地下單、涉嫌詐騙、惡意索賠等情況時,才會做號碼風險標記,一般的說不會(封禁)。」36 氪 新聞查詢順豐快遞寄件小程序中的《電子運單服務條款》發現,條款中規定:若順豐發現您違背實名認證原則,通過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包括且不限於價值證明、損壞照片等)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理賠或騙取其他權益的,順豐有權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措施:拒絕受理理賠項目及/或承擔
賠償責任,且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停止為您提供寄遞服務,且無須承擔違約責任。順豐快遞小程序寄件頁面的《電子運單服務條款》。 封禁是否違約?律師解析。企業是否可以以「服務過程中不滿快」為由封禁用戶帳戶?投訴與惡意投訴、理賠的邊界在哪裡?36 氪 新聞諮詢了山東棗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多向玉。多向玉律師表示,封號行為是否合法取決於合同約定與具體事實。若順豐快遞依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條款(如下載戶嚴重違約、違規操作等)進行封號,且程序正當,則該行為有法律依據,屬於合理履約行為;但如果未依據合
同或處理顯失公允,則可能構成違約或侵權。多向玉律師介紹,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與寄件人訂立服務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這意味著任何處罰或限制措施(包括封號)均應以合同為基礎。若合同中未約定因「服務不滿快」即可封號,而企業單方面實施封禁,則屬於擅自擴大解釋權,違反了合同平等原則。 此外,《民法典》第 577 條和第 578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反過適用可知,企業亦須依約行事,不得隨意終止服務。多向玉律師表示,若用戶並無實質性違約行為(如下詐騙、拒付、寄遞違禁品等),平台主觀「不滿快」被封號,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涉嫌違約。另,多向玉律師表示:投訴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就商物品或服務問題請求行政關解決糾紛的行為;惡意投訴則是以詐利為目的,濫用權利、虛構事實或超出正常消費者範疇的投訴行為。
如上述客戶的投訴行為是事實,顯然不構成惡意投訴。針對此事,36 氪 新聞已向順豐快遞公司方詢問,截至今發稿未獲回覆。




